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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与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刘某,贾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3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甲,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乙,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思岩,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贾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代 巍审 判 员  罗 莹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金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