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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41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学锋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