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7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41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学锋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