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崔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895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高子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子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