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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崔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895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高子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子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