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通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苏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通明科技有限公司,苏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206号原告深圳市通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岗贝工业区10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6347511—9。法定代表人姜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竹康,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义良,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红伟,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镇苏湾行政村苏湾***号,身份证号码4127251977********。上列原告深圳市通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112484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l12484元及利息3970元(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起算暂计至2015年9月1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12484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红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通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484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12484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官玉娴书 记 员 梁娇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