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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XX、薛模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薛模宏,李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8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薛模宏,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军霞,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薛模宏、李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