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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广西辉隆农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国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辉隆农资有限公司,广西国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如皋市花神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29-2号申请人广西辉隆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15-2号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九三一处2层205号。法定代表人夏文涛,总经理。被申请人广西国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15-2号楼底层。法定代表人莫富强,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85号丰业国际城A座603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明娟,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如皋市花神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三组。法定代表人李殷静,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国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九三一处、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如皋市花神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329-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500万元的财产。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保全上述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450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国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如皋市花神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及冻结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