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曹某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曹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曹某某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曹某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唯一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冻结(另案),经与申请执行人曹某谈话其同意对被执行人曹某某工资轮后冻结结案,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