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6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030号原告彭某甲,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村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某乙,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村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彭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交纳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