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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克敏与徐永花、赵润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敏,徐永花,赵润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6号原告:马克敏。委托代理人:于洋,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永花。被告:赵润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敏与被告徐永花、赵润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克敏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克敏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马克敏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王义江人民陪审员  白孝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