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克敏与徐永花、赵润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敏,徐永花,赵润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6号原告:马克敏。委托代理人:于洋,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永花。被告:赵润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敏与被告徐永花、赵润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克敏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克敏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马克敏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王义江人民陪审员 白孝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