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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洁与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6湘1229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洁,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9财保2号申请人沈洁。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9280378,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锦园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钟生林,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沈洁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靖州县渠阳镇永平路(地号为37—3)未建房部分地块使用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沈洁以案外人中方县夯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有的座落于怀化市红星南路怀国用(2015)第15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洁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靖州县渠阳镇永平路(地号为37—3)未建房部分地块使用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靖州县渠阳镇永平路(地号为37—3)未建房部分地块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明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