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文福、蔡宣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陈文福,蔡宣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75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杨晓民,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晓斐,员工。委托代理人金松,员工。被告陈文福,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宣霞,女,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陈文福、蔡宣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晓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福、蔡宣霞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诉称,2010年2月10日,原告与陈文福、蔡宣霞签订《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编号:XXXXXXXXXXXX,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向乙方(陈文福)提供人民币2,900,000元(以下币种均同)借款,借款期限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37年2月10日止。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9.9%计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偿还法,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还款日。借款用于购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地产。蔡宣霞为共同借款人,与陈文福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对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贷款所购房产为本案贷款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等,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债务履行期限: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37年1月10日止。2010年3月3日,上海市宝山区登记处核准了上述房地产的正式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经陈文福申请,如约于2010年4月15日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2,900,000元。然而,被告并未能按时还贷,自2014年5月20日开始拖欠贷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文福、蔡宣霞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682,424.08元;2、被告陈文福、蔡宣霞支付原告暂计至2015年11月11日的利息208,759.06元,罚息5,443.72元,复利12,573.55元;3、被告陈文福、蔡宣霞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12日开始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2,891,183.14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4、若被告陈文福、蔡宣霞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二位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文福、蔡宣霞继续清偿;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陈文福、蔡宣霞共同承担。审理中,原告称因未向被告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故以法院公告送达之日后的2016年6月2日为提前收回贷款日,将诉请1、2、3合并变更为: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82,424.08元;2、被告支付原告暂计至2016年6月2日的利息268,765.75元;并偿付原告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截至2016年6月2日前以各月逾期本金及利息之和为计算基数逐期累计计算,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息;从2016年6月3日起以本息之和2,951,189.83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息);其他诉请不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如下证据:1、《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证明被告陈文福向原告借款;2、结婚证书,证明被告陈文福与被告蔡宣霞的夫妻关系;3、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4、欠款明细,证明被告拖欠的贷款金额;5、他项权利(抵押)证书及房屋他项信息,证明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陈文福、蔡宣霞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陈文福、蔡宣霞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文福、蔡宣霞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陈文福作为主贷人,蔡宣霞作为共同借款人均应恪守约定并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全额放贷义务,被告陈文福收贷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蔡宣霞作为共同借款人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提前收回贷款,请求判令被告陈文福、蔡宣霞归还借款本金及偿付利息、逾期利息。被告陈文福为本案借款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产为原告作抵押,并已经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广发银行已依法取得抵押权,故原告广发银行请求以抵押物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如处分的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被告陈文福、蔡宣霞仍有义务清偿。被告陈文福、蔡宣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福、蔡宣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82,424.08元;二、被告陈文福、蔡宣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计算至2016年6月2日的利息人民币268,765.75元;并偿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截至2016年6月2日前以各月逾期本金及利息之和为计算基数逐期累计计算,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息;从2016年6月3日起以本息之和人民币2,951,189.83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息);三、如被告陈文福、蔡宣霞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以被告陈文福抵押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陈文福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文福、蔡宣霞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09.5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被告陈文福、蔡宣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奇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人民陪审员 方国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东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