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35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衣秀华诉陈忠锋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秀华,陈忠锋,何洪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5167号原告衣秀华,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被告陈忠锋,男,1978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云红,被告陈忠锋之妻,无业。被告何洪吉,基本情况不详。原告衣秀华与被告陈忠锋、被告何洪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衣秀华诉称,2013年1月1日,原告通过北京彩云利红家政服务中心介绍与被告何洪吉签订协议书,约定月工资2000元,原告到北京赖家永初餐饮有限公司从事刷碗工。2013年3月12日,因姐姐病故原告回家,实际工作至该日。2013年3月17日,原告回到赖永初酒楼找被告何洪吉,其称已另招人,不让原告继续工作。工作期间由被告何洪吉支付劳务费,现金发放。上述期间的劳务费已经足额支付完毕。原告2013年1月1日至3日、春节2月10日至12日加班,均未支付加班费。被告何洪吉未提前一周通知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因此事多次往返北京,花费交通费、住宿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924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44元;3、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800元、住宿费120元。本院认为:经查,被告陈忠锋系北京彩云利红家政服务中心的经营者。2013年4月16日,北京彩云利红家政服务中心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定准予注销。诉讼中,被告陈忠峰到庭称2013年1月1日原告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彩云利红家政服务中心,该中心为其介绍到北京赖家永初餐饮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洗碗工,三方签订协议书,被告何洪吉是北京赖家永初餐饮有限公司的厨师长。原告提交2013年1月1日《协议书》一份,约定何姓者(甲方)、原告(乙方)、北京彩云利红家政服务中心(信息提供方),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根据以上事实,原告与北京彩云利红家政服务中心并未建立劳务关系,原告起诉被告陈忠锋属主体不适格。另外,原告起诉书所列被告何洪吉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衣秀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蒙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人民陪审员  黄喜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