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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郑应军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628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郑应军,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内乡县。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42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郑应军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42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杨    琨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中旺(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