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王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艳,王春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1095号原告王春艳。被告王春强。原告王春艳与被告王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艳诉称,2014年5月份,被告王春强在原告处购买总价值16000元的门窗,被告以缺钱为由表示过几天偿还并写下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2日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春强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或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春艳从2012年起一直销售门窗业务,2014年5月份,被告王春强在原告王春艳经营的门市购买门窗,门窗总价格为16000元,原告将门窗交付给被告,被告以暂时缺钱为由赊原告货款16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王春艳门款16000元正(壹万陆仟元正)。王春强,××,2014.8.7”。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春强向原告王春艳购买货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春艳交付货物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应当依法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春艳支付货款1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春强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 宏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飞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