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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雷与边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边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边旭。本院在执行陈雷与边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大中审判员  李利新审判员  齐 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