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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高凯诉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高渠小组、张团、高平、高科、朱光亮、高碧、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凯,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高渠村小组,张团,高平,高科,朱光亮,高碧,高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934号原告高凯,男。被告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高渠村小组。负责人高玉贵,男,系该村小组组长。被告张团,男。被告高平,男。被告高科,男。被告朱光亮,男。被告高碧,男。被告高泽,男。原告高凯与被告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高渠村小组、张团、高平、高科、朱光亮、高碧、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5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炳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