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高凯诉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高渠小组、张团、高平、高科、朱光亮、高碧、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凯,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高渠村小组,张团,高平,高科,朱光亮,高碧,高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934号原告高凯,男。被告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高渠村小组。负责人高玉贵,男,系该村小组组长。被告张团,男。被告高平,男。被告高科,男。被告朱光亮,男。被告高碧,男。被告高泽,男。原告高凯与被告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高渠村小组、张团、高平、高科、朱光亮、高碧、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5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炳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