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国富与许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富,许琴,王登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富,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倩,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琴(曾用名许爱芹),女,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登才,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国富申请执行许琴、王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71918元,未执行标的719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琴、王登才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