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与吴文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吴文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8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住所地:南昌县。负责人:付志军。委托代理人:崔莹,江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朋,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诉被告吴文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1382.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性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