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刘传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刘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秀平。被执行人刘传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