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谢红路与阮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路,阮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第4386号原告:谢红路,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阮卫国,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路与被告阮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红路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阮卫国价值6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红路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阮卫国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邱华专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产一套(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雨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