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7民初38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爱英,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又名张美),农民。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自由恋爱,2015年3月按照民俗订婚,××××年××月××日在定陶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在家没住几天就回娘家居住,后来我多次去被告娘家叫被告回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回家生活,无奈我外出打工,2015年10月被告主动打电话叫我回来商量离婚之事,我回来后被告避而不见,在被告家居住一个多月也没见到被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自由恋爱,原、被告于2015年3月按照民俗举办订婚了仪式,于××××年××月××日在定陶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在原告处住了几天就回娘家居住,后来原告多次叫被告回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回家生活,无奈原告外出打工,2015年10月被告主动打电话叫原告回来商量离婚之事,原告回来后被告避而不见,在被告家居住一个多月也没见到被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属自由恋爱,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由于被告长期在娘居住,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发展,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相互体谅,互尊互爱,还是能够继续维持稳定和睦的家庭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凌云人民陪审员 刘 卫人民陪审员 张 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亚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