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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1597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鞠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鞠红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597号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开发区泰山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加新,该公司客服经理。被告鞠红军,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本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鞠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审判员 顾 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