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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31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鲁民,陈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02行初31号原告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司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袁荣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忠,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被告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西街。法定代表人邓梦雄,该局局长。第三人罗鲁民。第三人陈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志生、陈友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以对被告作出的娄星人社决[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娄星人社决[2015]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已经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湖南玖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伟林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