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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华龙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招金、欧爱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华龙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招金,欧爱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47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龙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叶礼树,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招金,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欧爱金,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福建省南平华龙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招金、被执行人欧爱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95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招金、被执行人欧爱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95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