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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杨文东与柳泽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东,柳泽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3622号原告杨文东。被告柳泽年。(缺席)原告杨文东诉被告柳泽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泽年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东诉称,2015年7月30日被告柳泽年因装潢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到原告现金15000元,限期一月还清。同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张萍仪、赵存斌作证。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所借20000元,被告推诿不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柳泽年缺席,未作实体答辩。原告为证实其诉称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柳泽年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约定限期一月还清的事实。被告柳泽年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现查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柳泽年因装潢急需资金向原告杨文东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到原告现金15000元,限期一月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推诿不还,原告遂于2016年6月7日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放弃索要利息。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柳泽年向原告杨文东借款15000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柳泽年应当承担偿还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泽年偿还原告杨文东借款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柳泽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