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X诉易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易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461号原告李X,女,汉族,身份证号XX。被告易X,男,汉族,身份证号现原告无法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易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以双方自行解决矛盾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文华人民陪审员 杨艳平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