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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叶伟标与陈锦棠、黄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锦棠,黄福林,叶伟标,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3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锦棠,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毛华松,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福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伟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炜。原审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李克。上诉人陈锦棠、上诉人黄福林因与被上诉人叶伟标、原审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虽定为建设施工合同,但根据叶伟标的诉请,其向陈锦棠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向黄福林主张返还多付的工程款,故该案实际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叶伟标与陈锦棠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以及叶伟标与黄福林之间的合伙关系或转包关系或其他。在审理叶伟标与陈锦棠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原审并未组织双方明确对账,查清陈锦棠向叶伟标或黄福林已支付的工程款中是否包含陈锦棠借款给叶伟标的110万元;在审理叶伟标与黄福林之间的返还工程款纠纷中,由于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并非仅存在于涉案工程,其他工程也涉及,双方的纠纷已较为久远,故争议的108万材料款是否用在涉案工程中,本案叶伟标诉请黄福林返还的材料款是否与其他工程的结算有混合,是否应汇总结算。鉴于该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应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进行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再根据叶伟标的诉请分别依法认定。鉴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