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魏令勇与钟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令勇,钟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289号原告:魏令勇。被告:钟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令勇诉被告钟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令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令勇负担。审 判 员 刘瑾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