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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学琴与骆雪、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琴,骆雪,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744号原告董学琴,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骆雪,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邓东,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牡丹西路65号附14-16号。负责人罗章贵,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琴诉被告骆雪、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学琴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董学琴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董学琴负担。审判员  黄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