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082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洪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洪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赣0822刑初94号公诉机关吉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洪安,男,1975年出生于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吉水县看守所。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洪安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洪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洪安为骗取他人钱财假称自己在吉安市交警支队上班,能够不考试花钱办理驾照,并收取被害人定金骗取钱款。在承诺办理驾照期限到后,为了骗取更多钱款又通过办理假证的方式欺骗受害人。经查实,肖洪安通过许某某及自己联系共骗取18名受害人,骗得钱款共计9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肖洪安让许某某帮其介绍人买驾照,并许诺给一些好处。许某某介绍了同村人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给肖洪安。肖洪安要许某某三人每人预付5000元定金,并承诺3个月内拿到驾照。随后,肖洪安经许某某的介绍又骗取了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赖某某、李某某、鄢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曾某某、许某某、廖某某、徐某某等13人钱款。在向许某某三人承诺的办理驾照期限到期后,为了拿到剩余钱款,肖洪安办理了三份假的驾驶证交给了受害人。许某某等人发现驾驶证系伪造的便要求肖洪安退钱,至此其他受害人也要求肖洪安退钱,肖洪安便断绝与许某某的联系并躲藏起来。至案发,肖洪安通过许某某介绍,以买驾照名义骗取了16名受害人共计81000元。2、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肖洪安以有朋友在交警队上班,能花钱获取驾照为由,骗取了黄某某、焦某某二人共计14000元。2016年2月3日,肖洪安在市交警支队斜对面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肖洪安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许某某、李某某、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洪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为他人办理驾驶证,骗取他人钱财9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洪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蓝敏强审 判 员 廖 珺人民陪审员 汤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丹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