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水平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水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721号罪犯李水平,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1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水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李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水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1次。2015年10月因私自拆工具被扣2分。已缴纳罚金6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水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水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