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金林与王学、郭凤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林,王学,郭凤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1376号原告赵金林,成年。被告王学,成年。被告郭凤岗,成年。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