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陈素英与石孝进、石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英,石孝进,石存良,王广苍,张庆祝,于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785号原告陈素英,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孝进,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存良,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广苍,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庆祝,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忠伟,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素英诉被告石孝进、石存良、王广苍、张庆祝、于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协商为由自愿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陈素英承担。审判员 贺新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