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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沈阳兄弟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润泽山庄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兄弟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大连润泽山庄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5082号原告沈阳兄弟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恩贤,系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大连润泽山庄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兄弟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润泽山庄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316,451.8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润泽山庄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16,451.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健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由舒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淞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