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位蒙蒙与邢建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位蒙蒙,邢建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位蒙蒙,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卫华,男,汉族,1973年3月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建军,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林利,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中原街***号(天巨商务大厦*楼)。负责人崔兵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双聚,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职工。上诉人位蒙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榆社县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社县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社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韩锦芬审判员 侯建伟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