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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龙与陈国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陈国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粮农。委托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国洋,粮农。申请人王龙申请执行陈国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80899.55元,未执行标的80899.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国洋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花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