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敏辉与温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敏辉,温秀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民初485号原告赖敏辉,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温秀芬,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明溪县。原告赖敏辉诉被告温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敏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秀芬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敏辉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松文购物商场购买家具,因被告资金紧张遂出具欠条给原告,载明欠原告14900元,约定2015年6月份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支付货款。现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900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温秀芬在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开始,原告赖敏辉在上杭县古田镇市场经营了上杭县古田松文购物商场,主要从事零售家电、家具销售等个体经营。2014年期间,被告温秀芬在上杭县古田镇投资创办了龙岩市梦古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被告温秀芬到原告赖敏辉经营的松文购物商场购买沙发、床等家具,经双方结算,被告温秀芬共向原告赖敏辉处购买家具249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还剩149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温秀芬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赖敏辉,欠条载明“欠松文购物商场赖敏辉货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元(¥14900元)。此据,2015年6月份还款,欠款人:温秀芬,身份证号码3504211970X,日期:2015年2月17日。”后被告温秀芬未按约支付货款,2015年10月被告温秀芬离开了上杭县古田镇。原告赖敏辉因无法与被告温秀芬取得联系,于2016年3月2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赖敏辉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赖敏辉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赖敏辉与被告温秀芬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温秀芬结欠原告赖敏辉货款14900元,有被告温秀芬于2015年2月17日书写给原告赖敏辉的欠条足以认定,被告温秀芬未按约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赖敏辉要求被告温秀芬支付货款149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温秀芬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秀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赖敏辉货款149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温秀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建才人民陪审员  伍传熙人民陪审员  黄文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