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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长春市静生远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静生远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静生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汪清街1号院204房。法定代表人綦建颖,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23号。法定代表人陈雅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静生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36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3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静生远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