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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恢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孙靖与巫剑峰、镇江科泰安全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靖,巫剑峰,镇江科泰安全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恢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孙靖。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巫剑峰。被执行人镇江科泰安全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巫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靖与被执行人巫剑峰、镇江科泰安全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巫剑峰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9万元及利息,此款被执行人巫剑峰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23200元(此利息计算至2014年1月8日),余款被执行人巫剑峰于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标准计算),于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标准计算,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标准计算,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被执行人镇江科泰安全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2014年7月23日以(2014)句执字第2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2015年8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巫剑峰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为许春霞、苏杰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北环路碧水铭苑17幢01-03层0108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华阳镇字第××号),成交价103万元。拍卖款只够抵押权实现,无剩余款项。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