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5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真真,谢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真真,谢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978号原告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区黄桷垭综合市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3109-4。负责人王亚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兵(特别授权),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真真,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谢冰,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真真、谢冰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绪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