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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5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真真,谢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真真,谢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978号原告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区黄桷垭综合市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3109-4。负责人王亚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兵(特别授权),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真真,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谢冰,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真真、谢冰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虹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绪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