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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0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郭凯与陈诒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凯,陈诒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0317号原告郭凯。委托代理人吴军亮,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诒深。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载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经结算尚欠原告160000元,承诺自2015年12月1日起,每个月偿还10000元,如有任何一个月未偿还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全部偿还并按照欠款本金的20%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出具该《还款承诺》后,未依承诺向原告支付过欠款。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对其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但抗辩其现暂无偿还能力。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能依《还款承诺》的约定向原告履行每月还款10000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还款承诺》的约定请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2000元,虽有《还款承诺》的约定,但该请求中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因被告实际清偿欠款的时间未定,而至庭审时该约定违约金尚有超过年利率24%部分,本院认定被告应当以32000元为限,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付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诒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凯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32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陈诒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