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文友与张水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友,张水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民初2208号原告陈文友,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水利,男,汉族,农民。原告陈文友与被告张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水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友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将两万元出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年回报率20%,期限一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2万元及利息(年息20%,从2014年11月17日计算至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水利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但在本院与其谈话时称,2014年9、10月份,原告陈文友两次找到被告,要在被告处存钱,被告因其钱少又不认识,让其走人。后原告多次纠缠,被告无奈让其将钱拿到被告的公司,以个人名义给原告出具20000元借条,写的年回报20%,并让原告将钱打到被告提供的账户上,但原告并未将存款的凭证或相关票据给被告,因为被告账户资金流动较大,也不知道原告是否存钱。借条是被告打的,但被告没有拿钱。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2014年11月17日),证实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2、证人李秦鹿证言,证实2015年自己曾听原告讲,其将钱放在一个叫张水利的人处,回报高,并问自己是否愿将钱放到张水利处,自己未答应。被告张水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陈文友了解到被告张水利经营有公司,将钱借给其能获取较高的利息。因此为获取高额利息,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找到被告张水利欲将自己的2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2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年回报20%,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双方为还款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另查,就被告辩称意见原告称其交给被告的是20000元现金,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据主张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对借据是其本人出具和约定的借款年回报率均无异议,但称没有拿到借款的钱,又辩称不知原告是否将钱存到自己提供的账户,被告本身经营有公司,对钱款等有不同于一般人的认识,综合全案以及被告的认知程度,原告的解释更符合情理,故对原告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水利归还原告陈文友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0%计算)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文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山人民陪审员 白佳丽人民陪审员 秦 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姿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