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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咏梅、张爱莲(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咏梅,张爱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89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理事长。被告李咏梅。被告张爱莲(被告李咏梅之妻)。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咏梅、张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咏梅、张爱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咏梅、张爱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李咏梅、张爱莲负担。审 判 长  吴春前人民陪审员  秦运秋人民陪审员  熊存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龚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