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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西昌市南丽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新钙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昌市南丽机电有限公司,西昌新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南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小庙村10组。法定代表人孙曙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昌新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西路。法定代表人钟跃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01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昌新钙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攀钢集团新钢业有限公司有货款未支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西昌新钙业有限公司在攀钢集团新钢业有限公司的货款1279679.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建审判员 陈建琳审判员 杜慧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