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曾瑞芬与张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瑞芬,张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85号申请人曾瑞芬,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张熹,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曾瑞芬与被执行人张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8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民初字第8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