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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潘豪杰、童占文、福建省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与田玲平、田林艳、黄宾成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豪杰,童占文,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田玲平,田林艳,黄宾成,晏志明,龙岩市方圆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方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699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豪杰,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占文,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吴丹萍,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福平,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3#楼2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6615665-8。法定代理人杨钦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志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玲平,女,2004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林艳,女,2003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两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黄玉英(系两被上诉人的母亲),女,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伍小杰,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宾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志明,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开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方圆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方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龙东路西陂经委工贸综合大楼三层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99929-5。法定代表人倪南龙,董事长。上诉人潘豪杰、童占文、福建省祥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玲平、田林艳、黄宾成、晏志明、龙岩市方圆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根据被上诉人田玲平、田林艳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闽08民终699号民事裁定,查封上诉人童占文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城东东路东侧住宅小区A栋XXX室的房屋及XX号杂物间(产权证号:2XX**)。2016年6月29日,上诉人童占文以该房产涉及银行贷款及企业工资发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提供了亲属蔡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20号(雍华名苑)8幢11层XXX、-1层XX、XX的房产(龙房权证字第2XXXXXX**号)为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反担保财产,案外人蔡华亦表示同意。2016年6月30日,被上诉人田林艳、田玲平亦表示同意上诉人童占文的反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占文以其被查封的房产涉及银行贷款及企业工资发放为由,申请解除对其被查封的房产,并提供了案外人蔡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20号(雍华名苑)8幢11层XXX、-1层XX、XX的房产(龙房权证字第2XXXXXX**号)作为反担保财产,案外人蔡华所有的房产价值与原查封上诉人童占文的房产价值相当,案外人蔡华及被上诉人田林艳、田玲平亦表示同意。上诉人童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上诉人童占文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城东东路东侧住宅小区A栋XXX室的房屋及XX号杂物间(产权证号:2XX**);二、查封案外人蔡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20号(雍华名苑)8幢11层XXX、-1层XX、XX的房产(龙房权证字第2X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  建  岩代理审判员 严  丽  梅代理审判员 李  俊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冰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