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572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占峰,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聪,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