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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关某海与微山县方正墙材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海,微山县方正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568号原告关某海。被告微山县方正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海诉被告微山县方正墙材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海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某海负担。审判员  潘兴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