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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龚菊兰与凉州区植物园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菊兰,凉州区植物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龚菊兰被执行人凉州区植物园。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刘科,该植物园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宏,该植物园工会主席。本院受理的龚菊兰与凉州区植物园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凉州区植物园应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龚菊兰拖欠的工资44673.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44673.85元、迟延履行利息447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70元,剩余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向阳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志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