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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伊得力斯申请执行马晓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得力斯,马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伊得力斯,住伊宁市。被执行人:马晓艳,住霍城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伊得力斯与被告马晓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902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银行、证券、车辆、土地、房产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晓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瑞明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妮亚